教学实习是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和智能结构,启迪学生严谨科学的思维方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加强实习管理,确保实习质量与效果,根据《菏泽学院实习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是指我校按照专业培养且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等,不包括学生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条 组织学生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教学实习地点应选择遵循“就近原则”,选择典型区域进行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教学实习安全、平稳进行。确需去外地实习须提前论证,说明其原因及必要性。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实习的管理,实行学院、系、实习指导教师三级负责制。
第四条 学院负责全院学生实习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制定规范的学生实习流程,建立健全学院实习管理制度;研究解决学生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各系成立实习工作管理小组,各系主任为实习工作管理小组责任人,成员包括教研组长、专业带头人、班主任等。
各系是实习教学和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全面落实实习的相关事宜。
(1)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实习计划,落实各阶段实习任务;
(2)负责落实本系学生实习单位,负责本系实习组织管理;
(3)负责选派校内指导教师和聘用企业指导教师;
(4)负责定期对实习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学院汇报;
(5)负责定期对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与实习单位共同对指导教师进行考核;
(6)负责检查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负责学生实习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六条 指导教师工作职责。负责按照制定的实习实施细则,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实习管理工作。
(1)负责对实习学生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
(2)按要求定期对学生进行指导,督促学生按时按质完成实习任务,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及时解答。
(3)按要求与学生定时联系,及时回复,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守则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
(4)关心学生的思想、工作、生活与身心健康,做好学生思想和管理工作。
(5)与实习单位管理和指导人员建立通畅的联系和沟通渠道 ,及时协调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6)检查、督促学生全面完成实习任务,并做好实习成绩考核,在“校友邦”大学习实习实践管理系统中完成成绩鉴定。
(7)完成实习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实习大纲。实习大纲是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制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实习目的、任务要求、实习内容方法、实习的程序与时间安排、实习考核要求及实习参考教材或文献资料等。实习大纲不能随意修改,如确需变更实习内容、时间或方式,必须提出报告,经学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实习指导书。实习指导书是学生实习的教材,其内容除了阐述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目的要求、实习内容和方法外,还应介绍实习的具体步骤和有关的专业知识,并说明考核要求和提交实习成果要求等。
第九条 实习计划。实习计划是根据实习大纲及各年级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关于某次实习工作的具体安排。实习计划主要包括:进行实习的专业、年级、实习性质、实习周数、实习起止日期、接受实习单位及实习详细预算等,实习教师应在学期初登录“校友邦”大学习实习实践管理系统申报实习计划。在执行实习计划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或取消实习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学院备案。
第十条 各类实习原则上应采用集中实习的方式进行。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学生人数、实习基地情况及实习类型采用不同的实习方式。
第十一条 实习程序
1、实习所在学期初,各系各专业要按照本办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及各系的实习实施细则,制订《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在“校友邦”录入实习计划并填写《实习计划书》,经所在系审核、教研办审定,使学生明确实习任务和要求。
2、各系对学生进行动员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教育,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切实履行学生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安全,可根据需求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学生赴实习单位实习前须认真学习实习的有关规定,了解实习任务。
第十二条 为确保各专业学生各类实习的顺利进行,学院根据学校划拨专项实习经费给予实习经费支持,实习经费需专款专用。实习经费主要包括管理费、指导教师指导费、实习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实习基地建设费、实习教案印刷费等,实习经费支持金额不超过300元/人。
第十二条 为确保各专业学生各类实习的顺利进行,学院对实习花费给予如实部分报销,报销金额不超过300元/人/次。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有事须向指导教师请假;不做损人利己、有损学校和实习单位形象声誉的事情,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按要求填写“校友邦”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实习过程中,实习师生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指导或实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实习考核
1.实习结束后,要认真组织好实习的考核工作。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任务完成情况、实习报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评语及口试、答辩情况等,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分。
2.实习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记分,优秀等级应控制在20%以内。
3.实习成绩评定中,思想政治表现分数与实习总成绩均在60分以上者方能评为合格。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因各种原因缺席天数达到实习总天数1/3者,实习考核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4.对未能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的学生,做不合格处理。
5.根据《菏泽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菏院政字〔2007〕86号文)规定,凡未参加实习或实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能取得相应学分,必须重修且合格后,方可毕业。各实习教学环节均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